产品展示

大型纸管

返回上一级
《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解读

时间: 2024-03-19 02:48:20 |   作者: 大型纸管

  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司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些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当前数量众多的网上烟店都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属于无证经营。另外,烟草专卖法律和法规规定,卷烟零售从业者必须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网上烟店未经许可,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卷烟销往全国各地,如果形成规模,将对专卖秩序导致非常严重冲击。网上烟店对客户身份不作鉴别,很难保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的人利益。

  网上烟店以销售假烟、走私烟为主,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逃避相关税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此外,网上销售假烟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消费者缺乏辨别真假卷烟的能力,贪图便宜从网上买烟,不但经济上遭受损失,身体健康也受到损害。

  基于以上考虑,《通告》提出,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的人利益的高度,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

  确定打击范围----着重关注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及为此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商

  [背景]当前网上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主要是卷烟产品,也有一些制假分子利用网络经营烟用原辅材料和烟机设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通告》精确指出,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通告》还明确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家局专卖司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要着重关注个人或厂商利用互联网零售批发假烟、经营原辅材料和烟机设备的行为,特别是假烟制造窝点借助互联网进行分销的活动,对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展烟草专卖品业务的网站。对于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包括电子商务网站,以及提供建站服务的网站和运营商、支付中介机构等,要依法开展业务,发现网络上出现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网站或涉烟信息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背景]网络涉烟案件具有区域广、隐蔽性强等特点,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给执法取证、查处带来了难度,仅靠某一个部门单独办案力量往往力不从心。因此,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构,齐心协力对互联网实施有效监管显得很迫切。

  《通告》明白准确地提出,各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此前,为了在国家部委之间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通告》的下发,为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协调机制提供了保障。国家局专卖司有关负责人要求,各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时机、主动协调,积极争取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力支持,高效地调动执法资源,尽快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给予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严厉打击。

电话
消息
二维码
分享